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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在多少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2、问责决定应当由谁作出?

问责决定机关。

根据《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问责决定做出前扩展资料: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3、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什么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监督执行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并明确了执行问责决定的多个方面内容,包括将问责决定材料入档、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被问责领导干部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

4、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该在几日内

一个月内。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5、做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几日

法律分析:一个月。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6、问责应当由什么部门作出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7、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或者依据下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线索,由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及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委、市政府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对需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意见进行核实后,如成立,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问责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机关应发出《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应由问责实施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经市、县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依法回避。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8、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什么写出书面检讨?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8)问责决定做出前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