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平台官网_代为销售与加工定做合同的区别

1、代加工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有什么区别

代加工合同是以你的名义代替他人加工,责任自付,委托加工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加工,与第三人之间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2、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有下面这些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3、代理销售合同与代理合同区别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销售权利和再放代理的权利。而代理销售合同,只能享受销售权利。
这两类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 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内容有个清楚的约定,如属代销合同,就应约定代销 费用、代销条件等内容。

4、经销合同与代理合同有什么区别

代理合同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要小,责任最终由对方承担,但是经销合同,也可能会有代理经销情况,也可能会有自买自卖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经销。详细可以电话 咨询。

5、产品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区分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办法: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以及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已存在,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前是不存在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6、委托合同和代加工合同,两个的区别?哪种委托方的承担责任大点?

用通俗的话说加工承揽合同就是说我向你提供样品,由你组织人马来为我生产加工,完成特定的某一部分的生产合同.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没有自主权的.并且你必须按我给出的样品,时间要求严格生产,达不到我的要求就是违约.另外,你所组织的员工不直接与我发生经济关系.他们只对你负责.我只与你结算.你与我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还有一点是我可以除你之外再和更多的同样的团体签定这样的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一种代办,我委托你以后,那么你就代表我来完成某一目标,或为达成某一目的而进行所有活动,在这样的合同中,你是有自主权的.你对外所做的事情是经过我授权的,也就是授权你代表我行使某种权利或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合同.你在合同之后所招揽的人员,虽然是由你出面签定合同,但是费用是由我方给付.同时,这样的合同具有唯一性,我不能再与另外的团体签定同样的委托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补充:不难区分,这里面有两个概念问题:
一.加工承揽合同仅仅指特定的某一部分,是有特定的某一部分的工作.是个小的,有局限性的狭义概念.
二.委托合同是个大的概念.包含面比加工承揽合同大的多,它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比加工承揽更广.

7、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
购销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的,而加工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由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8、订做合同和定做合同的区别

“定”体现的是按你的要求;
“订”则没有,只是确认你准备“要”。
目前合同法里面标准名称仅有“承揽合同”一词,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以此推论,法律上的名称是定作合同。

9、样品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有什么区别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甄别方法之一:承揽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合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标的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定作人选定承揽人是基于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揽人擅自将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或者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未经定作人同意,不能将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转交第三人完成。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生产过程不需买方制约,卖方可以将工作任务转交第三人完成,无须征得买方同意。因此,甄别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首先要看承揽人或者出卖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长宁法院审理的欣维毛纺织有限公司诉叶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样品交付货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为贸易公司是没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厂加工。因此,按照承揽合同承揽人特定化的要求,该案应该定性为货样买卖合同纠纷。 甄别方法之二:承揽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须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条件来完成。首先,这种标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制作的,从制作开始即为定作人所有,承揽人无权处分,只有在定作人超过两个月不支付承揽报酬的情况下,承揽人才能作留置处理,否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变标的物本质属性,标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产。这种特定性是相对的,往往是买方在卖方的产品范围内或者基础上,做些选择性的确定,产品本质属性并不改变。上文提到的一些单位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商品上注明买方特有标志,如超市要求厂家在供应商品上打上超市标志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定作行为,仍属于买卖行为。甄别方法之三:定作过程的特定化。在多数情况下,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要针对的是承揽人制作的过程,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承揽人制作过程就是把承揽人的技术、智慧和物结合在一起,在物上必须凝结着承揽人的劳动结果,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取得的不仅仅是物的形式。而买卖合同双方针对的标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对于该货物的制作过程一般不是买方所关心的。因此,要甄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重要方法是定作人对于定作物的加工过程是否关心,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果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制作过程有着特殊要求,有些还派员直接参与监督制作过程,那么多数属于定作合同。如果买方只关心商品本身,而不在乎该商品的制作过程的,那么多数为买卖合同。对于甄别个案的性质是买卖还是定作,必须综合上述三种方法加以考量,不能仅凭符合其中的一种标准而断定合同的性质,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标准的合同,即全面符合定作主体、定作物以及定作过程特定化的要求,才能认定其为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