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在线注册_回避决定做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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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回避决定之前的侦察人员所作的侦察活动是否有效?
作出回避决定之前的侦察人员所作的侦察活动仍然有效
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做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谁定?
按相关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标题在回避制度中,回避决定前不停止调查,那么这个调查的有效性应该如何考量?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1)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在回避决定做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能否停止调查案件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不应停止调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地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5、回避前侦查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据《高检规则》:
1、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同样使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人员回避)。
2、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第29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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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第一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二、人民法院第一次作出了是否回避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7、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什么停止案件调查
法律分析: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不应停止调查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地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8、刑诉回避决定做出以前,什么人不停止工作
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回避决定做出之前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出现审判人员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前的行为无效,应由替换回避人员后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如应回避而不回避,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理由。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在前段所进行的行为,应重新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有效。